(2014)温乐执民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小权与施星微、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权,施星微,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权。被执行人施星微。被执行人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星微,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小权与被执行人施星微、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2013)温乐执委字第63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森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乐清市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的房产并移送处置;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60万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1128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