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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保字第6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桥东岸路128幢。负责人:周春霖,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工业区印家坑工业区块××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良。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工业区印家坑工业区块××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2-45**;土地证号:2014-15-07-**),保全财产价值300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保全财产价值50万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工业区印家坑工业区块××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2-45**;土地证号:2014-15-07-**),保全财产价值3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保全财产价值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君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