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浠水行非执裁终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扶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涂兴国,吴莹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行非执裁终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宇明,局长。被执行人涂兴国,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执行人吴莹美,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系涂兴国之妻。申请执行人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涂兴国、吴莹美征收社会扶养费一案,浠计生征决(2012)第01590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另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其亦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2)第01590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华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