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牟小敏,男。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一次将应履行的诉讼费2800.00元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该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镇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怀仲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江承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