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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申然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4)诸执字第01325号申请执行人赵圣杰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赵申然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房屋过户。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19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圣杰与被执行人赵申然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