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与彭美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彭美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769938-2。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经理。被告彭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美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贝贝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