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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颖与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深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陕西时代深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深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碑林区科技产业园第二组团3号4幢2C室。法定代表人连新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颖与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深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4)碑执字第0073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案件款13534元,并承担执行费10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3)114号仲裁裁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