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宝玉与唐功生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玉,唐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孙宝玉被执行人唐功生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海执字第518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功生之妻杨晓艳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娄子山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功生之妻杨晓艳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娄子山分理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王天池审判员 杨东学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修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