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李连奎、汤云霞、李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李连奎,汤云霞,李福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东大街90号。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库祖,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海龙分理处客户经理,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连奎,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汤云霞,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福香,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李连奎、汤云霞、李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万德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