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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骆国东与陈浩、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国东,陈浩,周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1831号原告:骆国东(曾用名骆国栋),居民。委托代理人钱宗堂。被告:陈浩,居民。被告:周燕飞,居民。原告骆国东为与被告陈浩、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闽芳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国东的委托代理人钱宗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浩、周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国东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陈浩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陈浩、周燕飞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4日,被告陈浩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向骆国栋借人民币2万元正,借款人陈浩。上述事实,有原告骆国东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浩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债务系被告陈浩、周燕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浩、周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浩、周燕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骆国东借款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浩、周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龚莹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