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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唐方乾申请宣告肖贤芬失踪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唐方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唐某某。申请人唐方乾(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系唐某某之姐)。委托代理人黄春刚,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唐某某、唐方乾要求宣告肖贤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某、唐方乾称,1989年6月,其父唐古友与被申请人肖贤芬组成家庭同居生活。1990年9月18日生育长女唐方乾,2000年8月16日生育长子唐某某。2006年7月24日,其父唐古友因病去世,其母肖贤芬于2011年4月1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要求宣告肖贤芬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肖贤芬,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原住永善县务基镇。系二申请人之母。1989年6月,被申请人肖贤芬与唐古友组成家庭同居生活,后生育二申请人,2006年7月24日唐古友因病去世,被申请人肖贤芬于2011年4月1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6日在永善县人民法院网上发出寻找肖贤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贤芬仍然不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子女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被申请人肖贤芬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三年多,在本院公告查找的三个月期限内,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唐某某、唐方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贤芬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远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燕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