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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6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696号之二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文杰。原告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环泰南街XXX号办公楼二楼202、204号。法定代表人文杰。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家斌,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宝成。委托代理人李洪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67元,减半收取计11,93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33.50元,由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津路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