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河北鼎力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鼎力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王晓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016号文件名称裁定书案号(2014)西执字第00022号拟稿人张涛时间2014.7.4处长意见局长意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河北鼎力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晓党。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鼎力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党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王晓党(身份证号:×××)名下的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华脉新村4-××号房产(房产证号:53××0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