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平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崔亚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亚威,付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亚威。被执行人付乐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已按协议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乐君抵押的位于西马路西侧的土地(证号2001-00433、他项(2001)字第1286号、面积为97.163平方米)一块,位于新盈街南的房产(证号E-1394号,建筑面积为262.0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