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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颜××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仿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颜××,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