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颜××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仿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颜××,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