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陈玉仙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仙,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陈玉仙。委托代理人:卢加德。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仙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仙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陈玉仙负担。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丁星华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