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曹流旺与蔡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流旺,蔡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曹流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江浩。被告:蔡伟,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世界之窗C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卫东。委托代理人:杨洋,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阳,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负责人:原廷会。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流旺诉被告蔡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流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流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流旺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