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嵊甘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楼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楼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嵊甘民初字第36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任江峰,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甲。原告吕某与被告楼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嵊州市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楼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楼某丙,现均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还好,后双方到江苏泰仓市经营茶叶生意。2000年,因原告母亲生病,且两个孩子均要上学,无人照顾,原告就回家照顾家人,不料被告独自在外就不务正业,与别人发生婚外情。原告得知后,多次劝导被告,但被告仍不悔改。双方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曾于2002年春节回其兄长家,但没有联系原告,从此没有任何音讯,十多年来被告不回家,也不顾子女的生活。两个子女也由原告独自抚养成人,而被告则不尽父亲的义务。被告楼某甲未作答辩。原告吕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证据1、户主为楼某甲的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及两子女均已成年的事实;证据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3、分别由楼某乙、楼某丙、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分居长达十年的事实;原告吕某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楼某乙出庭作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证据4、证人楼某乙在庭审中陈述:证人系原、被告女儿。从2000年起,被告再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十多年来,被告也没有回过家。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原、被告分居时间比较长,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及没有尽到家庭义务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系证人证言,其中证人楼某乙出庭作证,其陈述能与其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且证人系原、被告之女,其出具的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楼某丙和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于××××年××月××日在嵊州市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楼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楼某丙,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到江苏泰仓做生意。2000年原告因故回家,被告独自在江苏。从此,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虽然原、被告生育了一子一女,但婚生女楼某乙证明了被告与原告分居十多年,被告不仅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也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一双子女也由原告独自抚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离婚条件,其主张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吕某与楼某甲离婚。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结算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立锋人民陪审员  张世祥人民陪审员  张李煊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戴杰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