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姜某某,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丘县。被告胡某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韩庆芳,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智鹏,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