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慈凤与被执行人王明成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慈凤,王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039号申请人王慈凤,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明成,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慈凤与被执行人王明成故意伤害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旬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40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执字第00039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云桥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梁新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