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鹤岗市东轩物资有限公司与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东轩物资有限公司,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工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轩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工农区37委热力公司综合楼-4号。法定代表人薛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宏,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明龙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马立成审判员 :金志学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 杜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