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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中原、周淘淘要求宣告吴偏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中原,周淘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周中原,男,生于2003年1月28日,汉族,住鹿邑县。申请人周淘淘,女,生于1999年12月22日,汉族,住鹿邑县。法定监护人周国望,男,生于1935年1月13日,汉族,住鹿邑县,系二申请人的祖父。委托代理人张有明,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中原、周淘淘要求宣告吴偏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中原、周淘淘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巴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