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家茂与徐尚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507号原告:朱家茂,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尚贵,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三层。负责人:龚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香,公司员工。原告朱家茂与被告徐尚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滁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家茂的委托代理人史道聪、被告徐尚贵的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到庭参加诉讼。人寿财险滁州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家茂诉称:2014年1月23日18时48分,徐尚贵驾驶皖M×××××重型普通货车沿肥东县梁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km+500m处,与由南向北朱家茂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家茂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尚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请求判令:1、徐尚贵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5242.52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应赔付的3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徐尚贵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被告正常行驶,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横穿马路,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诉请过高,请法庭核减;事故发生后,我方已垫付30000元;事故车辆价值60000元,愿以该车辆的价值抵作原告的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18时48分许,徐尚贵驾驶皖M×××××重型普通货车沿肥东县梁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km+500m处,与由南向北朱家茂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朱家茂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尚贵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家茂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朱家茂受伤后,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当天急诊行头部清创缝合+右上肢残端修整术+左踝清创缝合术,后因截肢残端感染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2月20日、2月26日行扩创+VSD负压吸引术,感染控制后于2014年3月6日行植皮术+VSD负压吸引术。2014年3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定期换药,建议1-2人陪护,防止跌倒。原告共用去医疗费156304.52元。事故发生后,徐尚贵支付原告30000元。2014年5月13日,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朱家茂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毁损、截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属五级伤残;2、朱家茂休息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3、朱家茂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4、朱家茂右上肢毁损、截肢,需安装国产普通型上臂假肢电子美容手AE03022,单价47500元,使用期限3年,维修费用为假肢8%,装配假肢期间需要训练30天,1人护理,单间客房每天40元,每人每餐10元,依照安徽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人均平均寿命74周岁,三年更换一次,需五次更换。原告支付鉴定费3400元。另查明:朱家茂于2011年5月起在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4000元。皖M×××××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是徐尚贵,该车在人寿财险滁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家茂与人寿财险滁州支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人寿财险滁州支公司赔付朱家茂317000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证明、工作单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徐尚贵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朱家茂受伤,徐尚贵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朱家茂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其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朱家茂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原告主张医疗费15630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55天=1650元、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护理费97.5元/天×90天=8775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误工费4000元/月÷30天×120天=16000元;伤残赔偿金23114元×20年×60%=277368元;××辅助器具费47500元/只×6只+47500元/年×16年×8%+97.5元/天×30天+(40元/天+30元)×30天×2人=352925元;后期护理费35602元/年×16年×30%=170889.6元;精神抚慰金酌定30000元;鉴定费3400元;交通费酌定2000元。以上合计,原告的损失为1022012.12元。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人寿财险滁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余款902012.12元,由徐尚贵承担(902012.12元-30000元)×70%+30000元=640408.5元,人寿财险滁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20万的赔偿责任。扣除徐尚贵已垫付的30000元,徐尚贵还应赔偿朱家茂41040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尚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家茂41040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8620元,由徐尚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玉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