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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无锡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志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志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909号原告无锡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钦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钰芸,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永宙,该公司员工。被告熊志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丰物业)与被告熊志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丰物业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丰物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丰物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南丰物业预交),由南丰物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诗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烨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