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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勤毅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勤毅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63-2号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邵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勤毅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周琰,经理。委托代理人希鸿娣,乌鲁木齐天山区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勤毅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勤毅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00元由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