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唐涛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涛。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涛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唐涛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丁家浜路路口尾随单独步行的被害人曹某某至丁家浜路峰甸路东侧一偏僻小路时,采用掐脖等暴力手段,劫得被害人曹某某价值人民币1,340元的小米牌2S型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与抓获经过,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涛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审 判 长 姚丽萍人民陪审员 陈为因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