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丽娟与宁贵信、应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娟,宁贵信,应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冯丽娟,女,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担保人黄书健,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宁贵信,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应金凤,女,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冯丽娟与被告宁贵信、应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贵信、应金凤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杨真路127号南华花园B幢504室房产(产权证号:XX**)。原告提供担保物如下:担保人黄书健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市场1层1-21#店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价值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贵信、应金凤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杨真路127号南华花园B幢504室房产(产权证号:XX**)。二、查封担保人黄书健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市场1层1-21#店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