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非执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营残[2013]缴字第40号行政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营山县城南二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营非执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其锐,理事长。被执行人营山县城南二小。法定代表人张翼,校长。申请执行人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了营残(2013)缴字第40号行政决定书,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营残(2013)缴字第40号行政决定书。二、责令被执行人营山县城南二小在2014年7月30日前自觉缴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766元,滞纳金7470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李欣键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