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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朱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告于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