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朱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告于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