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二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钟华与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1493号原告:钟华,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林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诉被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华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林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