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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国军与被告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曹国君,男,被告单亚军,男,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曹国君系同事关系,2013年10月6日向原告曹国君借款127200元,借冯井德270000元,当时出具总借条一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1272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错误,经询问原告不能更改补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国君的起诉。诉讼费72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璟玥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