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国军与被告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曹国君,男,被告单亚军,男,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曹国君系同事关系,2013年10月6日向原告曹国君借款127200元,借冯井德270000元,当时出具总借条一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1272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错误,经询问原告不能更改补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国君的起诉。诉讼费72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璟玥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