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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孙希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孙希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陆柏。诉讼代理人王凤彦,所在单位副主任。被告孙希锋,男,48岁,1965年11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诉孙希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