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瞿某某,女,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委托代理人曹茂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航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