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延升与王萌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升,王萌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李延升,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萌萌,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升与被告王萌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况君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