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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喜艳与耿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喜艳,耿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确字第11号申请人:申喜艳,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申请人:耿宝新,男,满族,住所地吉林省江源县。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申喜艳与耿宝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申喜艳与耿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耿宝新于2014年7月6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申喜艳借款人民币145000.00元。履行方式、时限:履行方式为限期履行;履行时限为2014年7月6日前。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申喜艳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1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