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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保英与被告王志涛、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英,王志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马保英,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被告王志涛,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原告马保英与被告王志涛、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志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保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