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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杨密密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密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18号原告:杨密密,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继明、王光阳,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第三人:中山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第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密密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决定一案,原告杨密密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密密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密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密密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月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