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日。被告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日。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行为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祁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