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3427号朱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3427号原告朱某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康某某,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立案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