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王某,女。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之父。被告廖某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4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中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大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