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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王某,女。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之父。被告廖某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4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中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大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