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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万敏与周宝春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敏,周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敏。被执行人周宝春。申请执行人李万敏与被执行人周宝春身体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70.01元及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宝春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土地承包收入待分配,我院依法予以冻结。现无可供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玉川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