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何某,男,生于1982年3月2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被告叶某,女,生于1980年10月23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何某已预交),由原告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益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