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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徐某,女,1966年4月10日生。被告董某某,男,1968年4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馥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