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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婚后刚开始我们感情还可以,自从有了女儿之后,被告的脾气大变,我做什么也不对,时常对我打骂,在孩子8个月的时候,被告与其他女人约会,甚至夜不归宿,我为了家庭和孩子对被告总是迁就,但被告不思悔改。去年我们买了大车拉煤,被告挣上钱从不往家拿,家里的基本开销全靠我打工维持,被告借上钱在外吃喝玩乐,夜不归宿更是常事,这样的生活我已经受不了了,更严重的是被告对我纠缠、威胁,说要拿刀砍我,导致我不敢上班。今年4月27日,我们因钱的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我,我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我们的感情还可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原、被告相互指责对方有第三者及家庭经济问题,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4月27日,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字号为冀万全结字29100114的结婚证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已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无端相互指责对方有第三者是不对的,应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双方今后只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发现并改正各自的不足,妥善处理好家庭经济问题,还是能够共同生活下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