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谷春涛与被执行人沈阳铁路局丰满疗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春涛,沈阳铁路局丰满疗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谷春涛,男,1936年6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沈阳铁路局丰满疗养院,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弭洪斌,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谷春涛与被执行人沈阳铁路局丰满疗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2)昌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沈阳铁路局丰满疗养院赔偿原告谷春涛310.50元;案件受理费866元,由原告谷春涛负担626元,被告沈阳铁路局丰满疗养院负担24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坤执行本案,后调整由执行员倪鑫洋承办。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并承担。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倪鑫洋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