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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11-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11-665号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雪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花蕾,上海天闻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溪。委托代理人王宗鹏,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柯磊,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五十五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六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五十五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各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敏夫(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