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冬梅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冬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3573号罪犯陈冬梅,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乐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起于2007年10月15日止于2022年10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7月28日、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554号刑事裁定、(2013)成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9月1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冬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7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冬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