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习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光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何光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习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1501045-X。法定代表人陈德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汝强,系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何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光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日以与被告何光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韦代理审判员 邹高礼人民陪审员 袁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向炫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