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女与夏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夏安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何女。被告夏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女诉被告夏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女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女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由原告何女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