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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女与夏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夏安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何女。被告夏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女诉被告夏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女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女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由原告何女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