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5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C座3层。法定代表人王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等6幢87号楼101单元(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睿,女,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中晔,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552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精典博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4日变更为现名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昝 彤 更多数据: